刑法上玩忽职守和失职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侵犯的直接客体的差异以及客观方面的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渎职罪是对职权的滥用,包括超越职权和在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
法律分析
一、刑法上玩忽职守和失职罪有什么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而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结语
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在刑法上存在一些区别。首先,它们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但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玩忽职守罪则主要由过失构成,偶尔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次,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也有所不同。渎职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最后,两罪的犯罪行为性质和表现也不同。渎职罪主要表现为对职权的滥用,包括超越职权的滥用和在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