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三个关于工伤的误区以及对应的正确解读。第一个误区是关于“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都算工伤”,但事实上只有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第二个误区是关于“回家必须回自己的家”,但父母家、配偶家、子女家都是“家”。第三个误区是关于“单位派遣学习的整个期间受伤都是工伤”,但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误区一: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都算工伤?
刘先生下班后顺道走路去了单位附近的一所幼儿园接孩子,由于雨天路滑,他在幼儿园的操场上一个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腿骨折。由于伤势较重,他在家休养了三个月。得知最高院近期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的规定,里面关于“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受伤可算工伤”的报道,他觉得和自己的情况简直是一模一样。“我那天也是在回家路上顺道接孩子时受伤,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正确解读: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是工伤
律师表示,首先,最高院出的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之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定要具备四个要素,即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可见,“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再回家”只是符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由此可见,刘先生所受伤害,不能算工伤。
误区二:回家必须回自己的家?
杨女士下班后到附近的小店购买蛋糕后到父母家为母亲庆祝生日,不想,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飞,杨女士本人受重伤,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以及脑震荡等。经过交警认定,摩托车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出院后,杨女士本想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她想到,自己是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的伤,而不是回自己家途中,这种情况不应该算工伤吧?
正确解读:父母家、配偶家、子女家都是“家”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1.不强调“唯一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不强调“自己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实践操作中可能还会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家等。因此,杨女士下班后回父母的家符合“回家”的定义,如果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加上交通事故中无责,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三:单位派遣学习的整个期间受伤都是工伤?
何先生今年上半年受单位派遣到外地学习三个月,结业的当天,何先生邀约了几个朋友吃饭并庆祝学业结束。当天晚上,他在回宿舍的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住院5天,经交警认定,何先生无责。回到单位后,他以在公司派遣学习期间受伤为由,提出工伤申请,而公司却认为,何先生的情况根本不应该算工伤。
正确解读:从事个人活动受伤不属于工伤
律师表示,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明确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表示,何先生受伤的情形看起来是在单位派遣学习期间,其实是在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个人活动期间,因此很难认定为工伤。
律师再次强调,新规提示:四类“因工外出”算工作时间分别是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4、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新政策:哪些情况不适用?
近日,国家人社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工伤保险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那么,哪些情况不适用工伤认定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适用工伤认定的情况包括: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选项A),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选项B)。
结语
以上三个误区都存在对工伤认定的错误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因此,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为工伤。回家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不一定算工伤,回家必须回自己的家,而单位派遣学习的整个期间受伤也不一定算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