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未提交充分资料且未按时补正,超过申请时效且无特殊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不予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法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况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况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因素可能导致工伤认定不适用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工伤是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工伤认定可能会被排除。其次,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参与非法活动或违反公司规定,导致工伤发生,也可能排除工伤认定。此外,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他人故意伤害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伤害,也可能排除工伤认定。最后,如果工伤是由于员工个人健康问题或非工作相关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排除工伤认定。总之,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况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结语
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况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包括员工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参与非法活动、违反公司规定、受到他人故意伤害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伤害,以及个人健康问题或非工作相关因素引起的伤害等。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