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受理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提交申诉材料,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上级人民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最高人民立案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最高人民审查立案以后,会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最高人民提请抗诉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抗诉。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指令下级再审的,提出抗诉的可以指令再审的同级派员出席再审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