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以上人民作出的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在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各自可行使上诉权,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期间为10日。期间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文书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计算。
4、必须提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必须向人民提出上诉状,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能视为上诉。
5、关于上诉利益。
所谓上诉利益是指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必要性。与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具有相同的价值,目的在于防止程序的无益实施。判断上诉有无必要的抽象标准为有无消除原裁判造成的不利。
再审裁决后不能上诉,民事案件两审终审。再审就已经是对生效判决做出的审判监督程序了。为了防止当事人永无休止的缠讼,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只能一次。被驳回后,如果确实还不服,自己是不能申请再审了,只能去申诉,请提起抗诉,进行审判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