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辩护的法条适用于被告人坚持自行行使辩护权并拒绝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应准许并记录在案;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指定辩护人,则应准许,但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指定。
法律分析
拒绝辩护的法条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拓展延伸
拒绝辩护权的条件及适用范围
拒绝辩护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辩护权存在一定的条件。首先,被告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拒绝辩护权不能用于逃避法律责任或阻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拒绝辩护权进行。例如,当存在严重的犯罪行为或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时,可以剥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总之,拒绝辩护权的条件及适用范围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界定的,目的是保障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结语
拒绝辩护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辩护权存在一定的条件。可根据案件性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其进行。保障正义实现和社会公平公正是其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