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以不足够的证据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7.5万元。此外,刘某满一年工作应享受5天年休假工资1万元,双休日加班工资也应支付4万余元。
法律分析
一
基本案情
刘某的于2021年3月18日入职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渠道总监,每月基本工资2.5万元,另有绩效工资、销售提成。
入职后,公司以刘某“不遵守考勤规范、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理由将其辞退,同时提供了监控录像、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据表明刘某不仅无故缺勤,还曾找人代为考勤打卡。
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万元、各项加班费以及未休年假工资。
二
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2.公司应当支付刘某多少工资?
三
代理意见
现有加班审批单、工作软件截图、加班时间截图、沟通记录、出差记录等证据证明刘某并未无故缺勤,且刘某经常加班,不属于“严重违反考勤纪律”的情形,公司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于各项工资,刘某已经工作满一年,公司有5天的带薪年假未支付;以及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双休日、出差加班等情况,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带薪年假工资与加班费。
四
裁判结果
公司提供了监控视频称刘某离开座位,但不足以证明刘某当天未请假离开公司;且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刘某存在弄虚作假获利的行为,故公司以刘某违反考勤纪律、员工规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为非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7.5万元。
关于年休假工资,刘某于2021年11月入职某传承公司,2021年3月18日劳动关系转入某教育科技公司,2021年11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故刘某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可享受年休假,公司应向其支付期间为5天的年休假工资1万元。
关于加班工资,刘某主张自己通过出差的方式申请加班,但公司并没有有关该加班方式的规定,故此以此为方式的加班不予认同,但仲裁委根据现有考勤证据支持了刘某双休日加班的工资4万余元。
五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结语
判决结果显示,公司以刘某违反考勤纪律、员工规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非法解除。因此,公司被判决支付赔偿金7.5万元。另外,根据刘某的工作时间和相关证据,公司还需支付刘某1万元的年休假工资和4万余元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此判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