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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中标后,中标方可以主动让利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5 1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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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中标后,中标方可以主动让利吗

既然宣布了中标人及中标价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条文,采购方和中标方都是不允许再调整价格的。案例回放;某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了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经过公开招标,最终A公司取得中标资格。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便联系A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谈判,商定以中标价下浮2%来签订施工合同。但在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时,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由,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问题引出;1.供应商主动让利签订合同是否违法。2.中标结果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可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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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既然宣布了中标人及中标价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条文,采购方和中标方都是不允许再调整价格的。案例回放;某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了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经过公开招标,最终A公司取得中标资格。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便联系A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谈判,商定以中标价下浮2%来签订施工合同。但在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时,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由,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问题引出;1.供应商主动让利签订合同是否违法。2.中标结果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可以谈判。


既然宣布了中标人及中标价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条文,采购方和中标方都是不允许再调整价格的。

案例回放

某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了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经过公开招标,最终A公司取得中标资格。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便联系A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谈判,商定以中标价下浮2%来签订施工合同。但在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时,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由,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

问题引出

1.供应商主动让利签订合同是否违法?

2.中标结果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可以谈判?

案例点评

工程项目

合同价款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基本上已经确定了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招标投标的实质性意义,就在于以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为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来达成一致。如果经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程序达成了一致,双方却不按照其签订书面合同,那么招标投标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现有《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法律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既然宣布了中标人及中标价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条文,采购方和中标方都是不允许再调整价格的。

案例回放

某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了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经过公开招标,最终A公司取得中标资格。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便联系A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谈判,商定以中标价下浮2%来签订施工合同。但在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时,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由,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

问题引出

1.供应商主动让利签订合同是否违法?

2.中标结果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可以谈判?

案例点评

工程项目

合同价款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基本上已经确定了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招标投标的实质性意义,就在于以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为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来达成一致。如果经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程序达成了一致,双方却不按照其签订书面合同,那么招标投标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现有《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法律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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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中标后,中标方可以主动让利吗

既然宣布了中标人及中标价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条文,采购方和中标方都是不允许再调整价格的。案例回放;某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了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经过公开招标,最终A公司取得中标资格。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便联系A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谈判,商定以中标价下浮2%来签订施工合同。但在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时,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由,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问题引出;1.供应商主动让利签订合同是否违法。2.中标结果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可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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