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牵强,因为公司在两个月内未对夏某在郊区项目部的打卡行为提出异议,也未给予任何警告,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夏某在甲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她的工作模式是常年在公司位于郊区的项目部上班,偶尔回公司总部进行汇报等工作。由于夏某的家就在项目部附近,每个月的收入不菲,她对这份工作很满意。然而,甲公司在2019年5月开始,启动了新的考勤管理制度,并颁发了对应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即日起该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需通过手机APP打卡考勤,员工临时到非常驻工作地点办公视为外勤考勤,须提前报请主管领导批准。而且在该考勤管理制度中特别明确了对考勤作弊行为的认定,考勤制度实施后,为了方便工作,2019年5月至7月,夏某开始了在郊区项目部、公司总部两地打卡的生活。
可是,就在2019年7月中旬,夏某的主管领导突然通知她,不要继续在郊区项目部打卡。10天后,夏某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中称,公司发现夏某存在虚假打卡、考勤作弊的行为,公司决定对其予以辞退。夏某认为,该公司将其辞退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诉请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夏某在离家较近的郊区项目部打卡,是否构成“虚假打卡,考勤作弊”行为,应结合夏某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是否提供了劳动综合判断。夏某对在郊区项目部打卡期间的工作情况均予以了合理说明,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公交卡记录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夏某工作确实需要经常外出的特点,夏某不存在虚假打卡不提供劳动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余元。
公司上诉至本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岱律师说
本案中,公司一方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存在管理责任,两个月间,公司从未禁止过夏某在郊区项目部的打卡权限,也未对夏某予以任何警告,依然向夏某照常发放工资,依此判断,公司对夏某外勤打卡行为并不存在异议,以虚假打卡为由与夏某解除劳动合同颇为牵强。
结语
根据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司应支付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余元。在本案中,公司未对夏某在郊区项目部的打卡行为提出异议,并且在两个月间未对其进行任何警告,继续正常支付工资。因此,以虚假打卡为由解除夏某的劳动合同显得牵强。作为律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保护了夏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