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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5 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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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现行《办法》(2011版)分总则、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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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现行《办法》(2011版)分总则、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于2009年8月27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自2013年3月14日起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8日由时任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以广电总局令第61号文件形式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9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对《办法》(2009版)做出针对性修订,于2011年11月21日经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由时任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以广电总局令第66号发布,《办法》(2011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办法》(2011版)分总则、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
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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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现行《办法》(2011版)分总则、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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