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对于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离婚诉讼需在被告服刑地的法院提起。对于被告被监禁不满一年的情况,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情况,则由被告服刑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但是需要到对方服刑地的法院进行起诉。通常情况下,与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办理离婚,需采用起诉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被监禁不满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而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也可选择向被告服刑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结语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根据诉讼地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对方服刑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满一年的情况,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情况,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