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对方已经对事故进行过理赔记录,且对方已经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那么您无需再报交通保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注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留存的交通事故基本信息记录。”因此,如果双方已经做出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协议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对方只是进行了理赔记录而没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您仍然有必要报交通保险。因为理赔记录并不能代替交强险的作用,保险公司只会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注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留存的交通事故基本信息记录。”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和解协议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