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属于吗啡类毒品。
吗啡类毒品的特征:
1、吗啡是鸦片中的主要生物碱,白色有丝光的针状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味苦有毒,无臭,遇光易变质,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
2、在医学上,吗啡为麻醉性镇痛药,主要用于外科手术和外伤性剧痛、晚期癌症剧痛等,也用于心绞痛发作时止痛和镇静作用。
3、吗啡久用可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一旦失去供给,将会产生流汗、颤抖、发热、血压升高、肌肉疼痛和痉挛等明显的戒断症状。
4、长期使用吗啡,会引发精神失常,大剂量吸食吗啡,会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
吸毒者的典型特征:
1、在吸食海洛因之后会出现困倦、喜欢睡觉、表情麻木、沉默寡言,对周围的事物表现出漠不关心,毫无表情的呆坐。
2、吸食海洛因后会沉浸在半麻醉状态中,瞳孔缩小呈针尖状。
3、如果患者不吸食海洛因的时候,会出现哈气连天、眼泪比较多、烦躁、容易发怒、不安、焦虑,晚上不睡觉,白天不起床等情况。
4、长期吸食海洛因,对于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表现为免疫功能全面混乱,甚至会出注射部位皮肤腐烂,皮肤有大量的破损。
综上所述,海洛因属于麻醉类毒品,是吗啡类毒品总称,是以吗啡生物碱作为合成起点得到的半合成毒品,俗称几号、白粉、白面。是阿片毒品系列中的精制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