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具体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无法聘请律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应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告知与否来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行政相对人适用41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相对人适用42条。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困难无法自己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起诉期限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这两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起诉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既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有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相对人。有的人认为不管是行政相对人还是非行政相对人,只要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都应该适用41条和42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然。41条和42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对象,但从两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41条只适用于行政相对人,而42条只适用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相对人。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经济困难无法自行聘请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合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具体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此外,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和知晓时间与起诉期限的关系。根据解释,行政相对人适用41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相对人适用42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