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消收未利用地按年产值的2倍补偿,基本农田按年产值的30倍补偿。占用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征收耕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农业人口数计算,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地方规定。特殊情况下可提高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标准如下:
1.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
2.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
3.征消消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4.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5.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6.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态缓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帆桥模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的草地,补偿标准为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对于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为邻近耕地标准。对于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为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的30倍。对于占用国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对于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