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证据不足时不可定罪,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证据确凿是定罪的要求,无论何罪名。证据不足定罪可能冤枉好人,不符合法治理念。注意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可使用。
法律分析
诈骗罪证据不足时不可以定罪的,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定罪,需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所以说,无论是诈骗罪亦或是其他的罪名,只要是证据不足的,都是不可以定罪的,一旦证据不足定罪,就极有可能冤枉了好人,同时也不符合我国法治的理念。需要注意证据的非法获取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拓展延伸
诈骗罪定罪标准:证据不足时如何确保公正判决?
在处理诈骗罪定罪时,当面临证据不足的情况,确保公正判决是至关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系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平衡被告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法官应审慎评估所有可用证据,包括直接和间接证据,以确定是否足以支持定罪。其次,辩护律师应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出相关证据并质疑控方证据的可靠性。此外,专家鉴定和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也应得到充分考虑。最重要的是,法官和陪审团必须以严谨和公正的态度对待证据,遵守法律程序并确保被告享有合适的辩护权利。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确保公正的判决。
结语
在处理诈骗罪定罪时,证据不足不可定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证据确凿是定罪的前提,否则可能冤枉好人,违背法治理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公正判决。法官需审慎评估所有证据,辩护律师应发挥作用,质疑证据可靠性。同时,专家鉴定和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也需充分考虑。法官和陪审团应严谨公正,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享有辩护权利。通过这些措施,证据不足时仍能保障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