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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应提供什么证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5 2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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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应提供什么证据?

物权确认应提供的证据是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宅基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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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物权确认应提供的证据是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宅基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确认应提供的证据是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宅基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一、房产确权诉讼流程是什么?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交纳诉讼受理费。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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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应提供什么证据?

物权确认应提供的证据是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宅基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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