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明确了民事起诉状中案由的确定标准,即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简明概括为“法律关系性质+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等要素。此外,少部分案由还可根据请求权、形成权等标准确定,以准确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法律文书中民事起诉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来写。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作了规定。
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拓展延伸
案件起诉状案由的选择与适用原则
案件起诉状案由的选择与适用原则涉及诸多因素。首先,要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保起诉状中的案由与实际情况相符。其次,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争议焦点、证据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案由,以确保起诉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需考虑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适用,以保证案由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选择与适用案由时,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了保证案由的概括和简洁明了,一般采用法律关系性质+纠纷的表述方式。在选择与适用案由时,律师应当考虑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争议焦点等因素,以保证起诉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律师还需遵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