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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存在争议,争议人诉请征收补偿归己所有不属于民事纠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5 2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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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存在争议,争议人诉请征收补偿归己所有不属于民事纠纷

行政法;在房屋的权利人存在争议,争议人诉请 征收补偿利益归己所有不属于民事纠纷。壹:案件信息;案号:(2021)鲁01民初1215号。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贰:裁判要旨;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现粮油总公司以房屋征收中心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其所有,根据粮油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质上系对房屋征收中心与栾某某签订安置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该安置协议性质系行政协议性质,故本案诉争应属行政协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房屋征收中心与粮油总公司的诉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叁: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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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法;在房屋的权利人存在争议,争议人诉请 征收补偿利益归己所有不属于民事纠纷。壹:案件信息;案号:(2021)鲁01民初1215号。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贰:裁判要旨;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现粮油总公司以房屋征收中心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其所有,根据粮油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质上系对房屋征收中心与栾某某签订安置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该安置协议性质系行政协议性质,故本案诉争应属行政协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房屋征收中心与粮油总公司的诉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叁:基本案情;


行政法

在房屋的权利人存在争议,争议人诉请 征收补偿利益归己所有不属于民事纠纷

壹:案件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215号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贰:裁判要旨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现粮油总公司以房屋征收中心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其所有,根据粮油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质上系对房屋征收中心与栾某某签订安置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该安置协议性质系行政协议性质,故本案诉争应属行政协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房屋征收中心与粮油总公司的诉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

叁:基本案情

2004年,因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将粮油总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济南中院作出(2004)济民四初字第181、182号民事调解书。后因原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申请执行,济南中院于2004年9月13日查封了原告所拥有的28套住宅,其中包括涉案房屋。经不断续封,涉案房屋至今处于被查封状态。涉案房屋被查封后,因历史原因所致,栾某某通过房改占有居住了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已经处于查封状态,受查封效力所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8月7日,涉案房屋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列入拆迁范围,2018年已拆除完毕。自2019年起,栾某某多次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涉案房屋分别提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栾某某提起的执行异议,铁路中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后,栾某某复议至省高院,省高院指令铁路中院重新对所提异议进行审查;铁路中院审查后再次驳回异议请求,栾某某再行复议至省高院,2020年11月10日省高院指令铁路中院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该案铁路中院尚未审结。对于栾某某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铁路中院裁定驳回起诉后,栾某某又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上述司法程序中,铁路中院裁定予以确认的事实为:“xxx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山东省粮油集团总公司。栾某某通过房改占有居住的涉案房产因人民法院查封在前,受查封效力所及,不得对抗债权人,其权利不能排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2020年9月9日,济南中院作出(2020)鲁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粮油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9月15日指定山东省粮油集团总公司清算组为粮油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调查了粮油总公司的财产情况,通过济南市房屋档案馆处调取的房屋状况权属信息显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粮油总公司,房产证号为历040xxx,面积为91.3平方米。另外,经管理人调查,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也就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16套房屋,分别提出了执行异议及确权诉讼,要求确认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该16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济南铁路运输中院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鲁71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对该16套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2019年10月17日、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鲁民终1817号民事裁定书、18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维持一审裁判驳回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确认该16套房屋为所有权人的请求。综上,涉案房屋查封在前,房改在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查封已经限制了房产权利的转让,栾某某不能通过房改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也因该原因,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另行分配给栾丕军94.83平米的房屋。进而,因拆除涉案房屋而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粮油总公司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依法受偿。就该问题,管理人与房屋征收中心多次协商,房屋征收中心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作为粮油总公司的财产划至管理人账户。因沟通未果,为保护粮油总公司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x号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所有。

肆: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本案中,粮油总公司与栾某军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存有争议,因涉案房屋拆迁前由栾某军实际使用,房屋征收中心与栾某军签订了暂时安置协议。现粮油总公司以房屋征收中心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其所有,根据粮油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质上系对房屋征收中心与栾某军签订安置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该安置协议性质系行政协议性质,故本案诉争应属行政协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房屋征收中心与粮油总公司的诉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

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伍: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现粮油总公司以房屋征收中心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其所有,根据粮油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质上系对房屋征收中心与栾某某签订安置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该安置协议性质系行政协议性质,故本案诉争应属行政协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房屋征收中心与粮油总公司的诉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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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存在争议,争议人诉请征收补偿归己所有不属于民事纠纷

行政法;在房屋的权利人存在争议,争议人诉请 征收补偿利益归己所有不属于民事纠纷。壹:案件信息;案号:(2021)鲁01民初1215号。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贰:裁判要旨;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现粮油总公司以房屋征收中心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其所有,根据粮油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质上系对房屋征收中心与栾某某签订安置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该安置协议性质系行政协议性质,故本案诉争应属行政协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房屋征收中心与粮油总公司的诉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叁: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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