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但经验收合格后请求支付工程款项可予支持;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予支持。”
(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拓展延伸
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发包人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施工企业资质是承包人进行相关施工活动的合法凭证,未取得资质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发包人在支付款项时的前提是承包人具备合法资质。如果承包人未能满足资质要求,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以保护自身利益。然而,具体返还的程序和金额可能会受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因此,双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解决相关纠纷。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予以支持。承包人必须持有合法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否则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以保护自身利益。具体返还程序和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进行判断和处理。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双方应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