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遗产继承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被视为子女。继承人之间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但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可以影响分配。领养孩子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合法权益,养父母不能因有亲生子女而歧视或剥夺养子女的权益。
法律分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领养孩子本身就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在跟孩子形成了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养父母不能因为以后有了亲生孩子了就抛弃或虐待养子女,理论上是养子女,但实际上养子女跟亲生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都是平等的。
结语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还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同等的权益。领养孩子也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一旦形成了收养关系,养父母不能因为有了亲生孩子而对养子女不公平对待。因此,无论是养子女还是亲生子女,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