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收养关系和养子女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在收养关系中享有继承权,但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且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满足了这些条件,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就有互相的遗产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收养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是一种经过协议的法律行为,旨在让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女。在这种关系中,收养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
具备以上条件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才能互相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那些满足条件的主体,是可以收养孩子的,一旦已经按照流程办好了收养手续,那么养父母、养子女之间就有了互相的遗产继承权,这与继子女关系是有差异的。由于在收养后,养子女与亲身父母之间就没有了法律上的关系,故此没有亲身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双方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二、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三、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同时,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另外,收养孩子需要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