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广告中不得出现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吸烟等内容,也不能使用烟草经营者名称为活动冠名。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公益广告不得出现烟草制品相关内容,且必须标明“极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法律分析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①吸烟形象;②未成年人形象;③鼓励、怂恿吸烟的;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⑤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及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满。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极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拓展延伸
烟草广告法规:限制与合规措施
烟草广告法规旨在限制烟草产品的宣传与推广,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减少吸烟率。根据法规,烟草广告受到严格的限制,包括禁止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宣传烟草产品。此外,法规还规定了烟草广告的合规措施,如要求在广告中明确警示健康危害、禁止使用虚假宣传手法等。各国针对烟草广告的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普遍的目标都是减少烟草消费和保护公众健康。因此,企业和广告代理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烟草广告的发布符合法律要求。
结语
烟草广告法规旨在保护公众健康,限制烟草产品的宣传与推广。法规明确禁止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并规定了广告内容的限制和合规措施。企业和广告代理商应严格遵守法规,确保烟草广告符合法律要求,警示健康危害,不使用虚假宣传手法。各国的法规目标一致,即减少烟草消费和保护公众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