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卖房个人所得税及法律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纳税人可凭有效凭证减除房屋原值、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凭证,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买方出税,卖方通过抬高房价转移税费给买方。地方政府在落实政策时会考虑刚性需求,落实细则需由地方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
怎么收取卖房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常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持各税种计税依据一致。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从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转让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4,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5,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在1%-3%幅度内确定。
6,对于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适用20%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房产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实际操作中是买方出税,卖方以抬高房价的方法将税费转移给买方!国五条细则住房将视情况减免20%个税。2017年1日,国务院下发“国五条”细则,要求依法严格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由于统一征收20%个税将大幅增加二手房交易成本,地方政府在落实政策中,如果实行“一刀切”无疑会伤害到刚性需求。尤其是像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中心城区几乎很少有新项目入市,即使有,销售单价往往很高,普通人根本无力承担。因此,二手房已经成为北京等一线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力,地方如何落实细则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财政部、住建部、国税总局已就各地落实“国五条”细则基本达成共识,即除了继续执行2006年下发的“个人住房满5年且为唯一住房转让所得免征个税”优惠政策之外,还有望为市场中的刚性需求预留一定空间,有针对性地区别实施征收政策,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从本次北京落实“国五条”细则情况看,区别征收可以说得到了很好体现,调控的重点仍是投资投机性需求。
结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凭有效凭证减除房屋原值、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买卖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税费的分摊,而国五条细则规定了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征收,以保护刚性需求。财政部、住建部、国税总局已基本达成共识,地方政府将制定具体办法。北京已体现了区别征收的重点,继续调控投资投机性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