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根据协议追责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91条,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聘已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求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前提是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并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其次,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员工流失管理:构建员工留任策略
员工流失是企业面临的一项挑战,构建有效的员工留任策略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关怀和沟通,建立积极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团队文化,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其次,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和晋升机会,激励员工积极发展和留在企业。此外,为员工提供持续的职业发展培训和提升机会,帮助他们实现个人目标和职业成长。同时,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和奖励机制,公平公正地对待员工,增强工作动力和满意度。最后,及时发现和解决员工关注的问题,倾听员工的声音,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和沟通渠道,以增加员工参与感和满意度。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应对员工自动离职,提高员工留任率,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持。
结语
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依据相关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前提是签订服务期或禁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如员工离职导致企业损失,可依法收集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91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应对员工流失,企业应加强员工关怀与沟通,提供竞争力薪酬福利、晋升机会,提供职业发展培训,建立绩效评估奖励机制,及时解决员工关切,以提高员工留任率,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坚实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