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指的是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
一、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有哪些区别
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有3点区别,具体如下: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二、刑事诉讼法三类自诉案件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三类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一审判刑严重怎么办
刑事案件一审判刑过重的,被告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