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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划分原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8 2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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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划分原则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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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就是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先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几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三、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六)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八)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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