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体辨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8 20:40:50
文档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体辨析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题辨析。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将被告的主体性质区分为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或ICP(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据此来确定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应否承担责任。
推荐度:
导读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题辨析。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将被告的主体性质区分为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或ICP(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据此来确定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应否承担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题辨析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将被告的主体性质区分为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或ICP(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据此来确定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应否承担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上,仅需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内容即作品,未经许可直接提供内容,将其上载到互联网的,其间必然发生复制行为,即使不规定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认定内容提供行为侵权。不管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很少有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特别条款,因为依据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已足以提供保护。而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基本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网络服务,应该是与信息内容的传播直接相关的,凡是与作品的发表、复制等基础的使用行为无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成为侵权人,比如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传输等中介服务的,尽管信息内容经由服务提供者存储、传输,但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复制。当然,在得到权利人通知后明知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认定为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物质条件等便利,应承担相关责任。

《传播权条例》和《行政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正确区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尽管从网络技术、企业经营乃至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这种区分没有涵盖互联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似乎并不周延,但这种区分已经涵盖了与作品传播过程相关的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行为,因此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看是足够完备的,至少目前来看,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网络服务可以限定在《传播权条例》所确定的范畴。

文档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体辨析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题辨析。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将被告的主体性质区分为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或ICP(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据此来确定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应否承担责任。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