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被控侵权作品应满足“接触”或“实质相似”标准,侵权行为可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侵权行为鉴定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侵权行为鉴定是指在互联网时代,对于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法律规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行为鉴定是指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鉴定和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在侵权行为鉴定中,常涉及到对网络著作权的创作性、独创性、复制行为、传播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鉴定,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促进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结语
网络著作权的产生和侵权行为的鉴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侵权行为鉴定中,需要评估和分析网络著作权的创作性、独创性、复制行为和传播行为等方面。通过侵权行为的鉴定,可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