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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道不得占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8 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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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道不得占用

法律分析:侵占公用通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侵占公共通道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该立即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经过协商不能解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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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侵占公用通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侵占公共通道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该立即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经过协商不能解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侵占公用通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侵占公共通道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该立即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经过协商不能解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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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道不得占用

法律分析:侵占公用通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侵占公共通道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该立即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经过协商不能解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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