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书丢失,原单位不给补办,可通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来获取裁决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双方协商解除不受合同约定限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无效,除非涉及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事项。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需支付赔偿费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关系后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解除劳动合同书丢了能补办吗?
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3·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原单位不给补办,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3、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还有一种方案,就是去当地劳动局劳动关系可调取,但一般也会推到原单位补办。
二、解除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1、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双方也是会在确定劳动关系后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任何一方做出了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后,都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进行续签时,也是需要支付赔偿费用。
结语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原单位不给补办,可按以下步骤操作:1、向原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如单位拒绝办理,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3、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除法定条件外,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也无效。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双方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后支付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