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符合特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终止诉讼,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
法律分析
检察院不起诉的,需要检察院负责人进行签字。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拓展延伸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查程序中的签字确认环节
在刑事审查程序中,当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时,存在一个重要的签字确认环节。这一环节的目的是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将对不予起诉的决定进行签字确认。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签字确认环节的存在,能够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靠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因此,审查程序中的签字确认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结语
在刑事审查程序中,不起诉决定的签字确认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该环节旨在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和审查。通过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的签字确认,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得到提高,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得以维护。签字确认环节的存在,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