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中需先追求债务人,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可同时追求债务人和保证人。
法律分析
一、什么叫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均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抵押人而言,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权人有双重选择,既可以先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受偿时,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抵押物受偿。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利弊,选择行使。
二、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因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不能立即实现抵押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当然,在债权人先请求债务人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时,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和实现抵押权。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绍之后,相信大家应该清楚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一般保证又指的是什么了吧。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话,则保证人可以以债务人还没有还债为由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就不同了,此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务。
结语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特点。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务。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权利。通过对这两种保证形式的了解,我们能更好地应对相关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