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应赔偿全部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饭店在顾客被无故殴打时未制止,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打人者找不到,但法院应支持顾客向饭店索赔。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商业和服务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并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张某在一家饭店吃饭,被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无故殴打,张某大喊救命,但饭店的服务员无人上前制止,也无人打“110”报警,最后张某被打伤致残,而打伤张某的人说了一声打错了之后即扬长而去,在打人的人找不到的情况下,请问张某能向饭店索赔吗?饭店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吗?
商家伤害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张某可以向饭店索赔。《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某在饭店用餐,饭店有保证其用餐安全的义务,在其被无故殴打时,饭店工作人员有制止的义务。饭店工作人员在可以制止而未制止的情况下,他们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于张某的人无法找到,他也就不可能赔偿张某,因此,饭店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该条款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向饭店索赔。饭店作为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场所,有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在这起事件中,饭店的服务员未尽到制止斗殴和报警的义务,导致张某遭受了人身损害。因此,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对张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加强商业、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有助于合理分配损害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