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分析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形包括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等。《保险法》规定,在该种情形下,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什么情况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拓展延伸
保险理赔的拒绝原因及解决方法
保险理赔的拒绝原因可能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条款、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未按要求提供真实材料等。解决方法可以是: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免赔条款和保险责任范围;确保投保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材料;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拒赔原因并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据;如有需要,寻求法律咨询或通过保险监管机构投诉。重要的是要保持沟通和合作,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形包括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处理保险理赔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免赔条款和保险责任范围,并确保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材料。如有拒赔情况,可与保险公司积极沟通,并寻求法律咨询或通过保险监管机构投诉,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