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确有必要继续适用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或者距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由商务部确定新的有效期后继续适用,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商务部《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和必要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或的决定、命令等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合理性、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该文件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六)该文件的内容涉及部内其他专项审查的,应说明相关审查情况,如:公平竞争审查、贸易合规评估、效果和舆情评估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于需要稳定市场预期并长期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对于上位法的执行性规范,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或以规章形式发布。
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确有必要继续适用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或者距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由商务部确定新的有效期后继续适用,并向社会公告。确定新的有效期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至五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