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如果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可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两者不能重复享受。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 确定;(三)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四)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