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都有意愿 变更抚养权 ,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则可由双方私下协商决定并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但若其中一方想要变更,另 一方不愿意 变更的,则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裁决变更。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