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被损害可向国家工商局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罚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分析
消费权益被损害向国家工商局投诉有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规定》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结语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家工商局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都将面临处罚。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合理维权,让不合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