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的确认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作如下处理: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住;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2.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不满两周的孩子随父母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允许。
3.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生活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随子女生活的。
4.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以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可见,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时,首先,是根据双方父母的意见。如果双方能就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同意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或者双方轮流抚养,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法院会按照以下方式判决:子女不满2周岁的,一般由父母一方抚养,除非父母一方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抚养,或者父母一方因抚养条件问题拒绝抚养,但父母一方提出要求。如果孩子已经满2岁,父母双方都要求抚养权,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就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判断。如果孩子年满10岁,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第二,监护权的变更
离婚后,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可以自行协议变更抚养权,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变更抚养权。
根据《意见》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见,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不履行监护义务,虐待孩子,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或者孩子已满10周岁,同意变更监护,法院会判决变更监护。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原抚养子女一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保持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将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支付给另一方。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难以达成协议,法院应按下列规定作出判决:
1.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但经查,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你有固定收入,托儿费一般可以按照你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缴纳。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托儿费的数额。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3.赡养费的支付期限。托儿费要定期交,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交。儿童保育费的缴纳期限一般是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还在学校读书;(3)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5.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付抚养子女的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生身父亲与继母或生身母亲与继父离婚时,已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身父母抚养。
7.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当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增加独生子女保健费。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1)原独生子女保健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求已超过原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8.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引起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一般来说,探视的时间、方式及相关事宜应由男女双方协商,商定一个彼此方便、对孩子身心有益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如果一方的探视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充分的,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一方的探视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向法院提起恢复探视权的诉讼。法院经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理由不成立,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仍然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或因残疾等原因无法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对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能因为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就免除其法定的赡养义务。
子女无权分割财产。
离婚时,法定的财产分割只是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和分割。子女无权主张父母财产的分割,除非父母自愿将财产赠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