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这种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并终止该方的探视权。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实行单方垄断、探视权判决过于详细难以执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滥用探视权等。因此,需要制定更加详细和灵活的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分析
如果一方没有获得抚养权,他或她仍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探视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判决,终止该方的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
(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诉讼。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
(四)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二、离婚协议上没写抚养权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上没写抚养权,离婚协议书不会生效。因为不符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2003)第十一条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三、矛盾没调和终离婚孩子抚养权又生分歧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刘于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对龙凤胎。但终因被告男方对家庭不负责任,造成原告与被告的家人关系处理不融洽,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分居至今,矛盾不可调和,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探望权问题产生分歧,诉至迎江区法院广圩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男方只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其它的什么都不要。原告女方同意将孩子由被告抚养,但是她要求可以探望。双方都是很爱孩子的,但是都不能为了孩子在婚姻上做出妥协。双方的家属也参加了庭审旁听,各自的想法都不一样,在庭审上控制不住情绪,纷纷发言,审判长予以及时制止并予以了警告。
基于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双方要求两个孩子能够在一起生活,互不相让。经法官多轮悉心调解,21日,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两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被告所有,女方小张每周末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寒暑假可将孩子接回去一起居住10天至20天。调解协议很快达成,两个孩子从此只能跟父亲生活在一起,偶尔才能见到母亲一面。
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从此兵分两路,面对这样的结局,主审法官也只能是一声叹息。
结语
探视权是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重要权利,对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来说,仍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然而,如果探视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判决,终止该方的探视权。虽然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但是在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也有权利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