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动投案并非自首,自首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具备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包括三种情况: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未被发现、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以及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被发现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法律分析
主动投案不一定是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拓展延伸
投案自首与主动投案:法律效果和区别
投案自首与主动投案在法律效果和行为动机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被追捕之前,主动向机关或司法机关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通常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宽大处理,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刑罚。而主动投案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己主动向执法机关投案,但不一定是在被追捕之前。虽然主动投案也显示了一定的悔罪态度,但其法律效果可能没有投案自首那么显著。因此,投案自首与主动投案在法律效果和行为动机上存在一定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结语
投案自首与主动投案在法律效果和行为动机上存在一定差异。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被追捕之前,主动向机关或司法机关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通常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宽大处理,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刑罚。而主动投案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己主动向执法机关投案,但不一定是在被追捕之前。虽然主动投案也显示了一定的悔罪态度,但其法律效果可能没有投案自首那么显著。因此,投案自首与主动投案在法律效果和行为动机上存在一定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