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
3、善意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4、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无效。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后果分为好几种情况,需要视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