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双方合意举债的情况下,认定共同债务并无难度。难的是,在一方举债时,如何认定非举债方所提供的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笔者认为,首先要审查非举债方所举的证据是否真实。比如有些人举证证明自己与配偶早已分居来证明自己相关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对此应依职权作一调查。其次要审查非举债方的举证是否具有关联性。即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相关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具有证据的排他性特征。再次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即免责方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对方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债务婚后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1、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通常来说,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2、如果债权人找到相关证据证明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话,那么此时一方婚前债务会转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二、夫妻做生意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