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之诉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9 02:37:48
违约之诉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探微 1998年2月11日上午,孕妇周某入住广东省南海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凌晨1时产下一男婴。1时45分,母婴安返病房,同室同床。11时40分左右,周某母亲金某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某正在挂吊针,金某将婴儿放在周某脚后,伏在周某床头瞌睡。当时,同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婴儿失踪后,警方至今未破案,也无证据证实是周某自盗婴儿。周某在婴儿丢失后因报案及与医院进行交涉等支出了交通费740元。双方两年来协商未果,周某及丈夫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交通费740元。一审审理认为,周某分娩后,医院按医疗规程处理完毕,将婴儿交给她及家人,婴儿的丢失不是医院违约和侵权所致。判决驳回周某及其丈夫的诉讼请求。
导读【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探微 1998年2月11日上午,孕妇周某入住广东省南海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凌晨1时产下一男婴。1时45分,母婴安返病房,同室同床。11时40分左右,周某母亲金某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某正在挂吊针,金某将婴儿放在周某脚后,伏在周某床头瞌睡。当时,同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婴儿失踪后,警方至今未破案,也无证据证实是周某自盗婴儿。周某在婴儿丢失后因报案及与医院进行交涉等支出了交通费740元。双方两年来协商未果,周某及丈夫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交通费740元。一审审理认为,周某分娩后,医院按医疗规程处理完毕,将婴儿交给她及家人,婴儿的丢失不是医院违约和侵权所致。判决驳回周某及其丈夫的诉讼请求。

【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探微 1998年2月11日上午,孕妇周某入住广东省南海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凌晨1时产下一男婴。1时45分,母婴安返病房,同室同床。11时40分左右,周某母亲金某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某正在挂吊针,金某将婴儿放在周某脚后,伏在周某床头瞌睡。当时,同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婴儿失踪后,警方至今未破案,也无证据证实是周某自盗婴儿。周某在婴儿丢失后因报案及与医院进行交涉等支出了交通费740元。双方两年来协商未果,周某及丈夫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交通费740元。 一审审理认为,周某分娩后,医院按医疗规程处理完毕,将婴儿交给她及家人,婴儿的丢失不是医院违约和侵权所致。周某就婴儿丢失一事已向门报案,此案至今尚未侦破,婴儿丢失的尚无法确定,所以不能将婴儿丢失归责于医院。医院将婴儿交由周某监护,婴儿和周某同室同床,周某的母亲也在旁照料,因此责任应全部由周某承担。周某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周某及其丈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某及其丈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医院作为社会医疗服务机构,按正常手续接纳了周某入院待产,因此,医院与周某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有向周某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为周某及所产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应至周某和所产婴儿出院为止。周某尚在住院期间,所产婴儿因不明原因在医院管理的范围内丢失,说明医院没有对婴儿尽到安全保护之义务,在客观上已构成了违约。周某作为婴儿的母亲,分娩后已从医务人员手中接回婴儿,母婴同室同床,此时,对婴儿的监护义务已从医院转移至周某,对于婴儿的丢失,周某负有直接责任。比较两者的责任,周某对婴儿的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的违约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周某及其丈夫的合法权益,他们因此失去做婴儿父母的权利,在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对此,医院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他们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周某及其丈夫在丢失婴儿后因报案及与医院进行交涉而支出的交通费740元,医院也应予赔偿。二审改判医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及经济损失740元给周某,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特殊的婴儿丢失纠纷,其特殊性在于发生的场所是医院,如何处理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医院将刚出生的婴儿交给产妇及其家人而后又在医院丢失,医院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问题较多,如纠纷的法律属性、住院期间对婴儿的监护责任如何确定、责任竞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等。笔者只探讨违约之诉中可否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违约之诉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探微 1998年2月11日上午,孕妇周某入住广东省南海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凌晨1时产下一男婴。1时45分,母婴安返病房,同室同床。11时40分左右,周某母亲金某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某正在挂吊针,金某将婴儿放在周某脚后,伏在周某床头瞌睡。当时,同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婴儿失踪后,警方至今未破案,也无证据证实是周某自盗婴儿。周某在婴儿丢失后因报案及与医院进行交涉等支出了交通费740元。双方两年来协商未果,周某及丈夫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交通费740元。一审审理认为,周某分娩后,医院按医疗规程处理完毕,将婴儿交给她及家人,婴儿的丢失不是医院违约和侵权所致。判决驳回周某及其丈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