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 一审 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 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 上诉期限 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 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