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并披露财务报表是否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做出这种表述。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1)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
(2)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