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应立刻停车,以便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导致人身伤亡,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抢救受伤者,并尽快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
法律分析
当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应该立刻停车,以便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导致人身伤亡,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抢救受伤者,并尽快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若是在事故发生时,未有及时报警,事后可否请求交警部门处理?
可以,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通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接受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扣留事故车辆
2. 拖车
3.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4. 罚款
5.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并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单位。
综上所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前往处理。同时,当事人也有权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结语
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员应立刻停车保护现场,如遇人身伤亡应立即采取行动抢救受伤者并报告相关部门。若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无争议且无异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否则,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如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经核查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若核查无法证明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则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