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30天不一定移交检察院,要看有无犯罪事实。检察院7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时,公安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通知检察院执行情况。
法律分析
被拘留三十天,不一定移交检察院,要看有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拓展延伸
拘留所中期审查程序
拘留所中期审查程序是指在拘留所内对被拘留人进行定期审查的一项法律程序。该程序旨在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对其拘留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在拘留所中期审查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拘留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会对被拘留人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包括对其身体状况、心理状况、拘留期间的表现以及案件的进展等进行评估。通过拘留所中期审查程序,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同时,该程序也为被拘留人提供了申诉和辩护的机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拘留所中期审查程序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全面评估被拘留人的身心状况、表现及案件进展,该程序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同时,被拘留人也得到了申诉和辩护的机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一制度的建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