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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担保时担保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8 16: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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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担保时担保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清偿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如果债权同时有保证和物担保,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毁损,保证人可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法律分析;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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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清偿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如果债权同时有保证和物担保,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毁损,保证人可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法律分析;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清偿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如果债权同时有保证和物担保,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毁损,保证人可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与违约风险

担保人在进行担保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担保人,他们承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违约,他们将面临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包括承担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责任,可能导致担保人需要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担保人在选择担保时应谨慎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以减少自身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风险的可能性。

结语

担保责任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的一种法律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此外,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债务到期时共同偿还债务。担保人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连带保证人则没有该权利。如果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担保人可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担保人在选择担保时应谨慎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以降低自身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风险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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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担保时担保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清偿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如果债权同时有保证和物担保,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毁损,保证人可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法律分析;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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